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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天波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成功地代理过涉及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境内中国公民与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这些公民或居民来自的国家和境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德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尼、台湾和澳门。我们向客户提供全程的法律指导,协助客户形成有利于自己的离婚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成功代理的案件中,最快的案件耗时半天,最慢的案件耗时两年。


由客户提供如下文件/信息

编号

内容

备注

1

夫妻双方的护照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

外国公民提供护照;中国公民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如不能护照或身份证,提供双方身份信息

2

结婚证复印件

 

3

简单介绍双方认识过程及离婚的理由

 

4

居住地证明或住宿登记表

律师可以提供样本

5

子女的出生证

涉及小孩的抚养问题时才提供

6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夫妻共同债务清单

涉及共同财产争议时才提供

7

双方同意或者双方就离婚存在争议

 

8

双方现在的居住地址、电话、电子邮件

 

 

律师服务流程

步骤

内容

备注

1

根据客户提供的文件/信息,律师对案件给予初步评估

根据初步评估,我们决定是否接受你的案件

2

客户与我们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签署授权委托书

如果接受案件

3

律师将给予客户详细的指导;律师进行调查核实;律师准备法律文件,让客户签署;律师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件、出庭、领取法院的文书

律师随时向客户告知案情近况

 

 

离婚的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抚养、探视及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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